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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事指南
一、录入电子数据(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)
申请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业务,应当首先录入相关的电子数据。
1、企业自行录入: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,可通过互联网登陆“中国电子口岸——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关企合作合作平台”的无卡用户通道录入本企业的申请信息,详见深圳海关官网“无卡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南”。
2、委托录入:委托有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(QP系统)的代理录入机构代理录入。费代理录入机构不能发送本公司以外企业数据。
注意事项:
1、企业在发送数据过程中,点击打印的图标打印《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》,在表格上盖公章并填写日期,作为向窗口提供纸质的表格文件,相关空白表格可登陆深圳海关官网下载。
2、录入数据后暂存。对于完成录入的数据必须执行暂存操作,确认已暂存的数据完整、准确无误的,点击“申报”申报相关数据;申请失败的,根据系统提示修改数据并暂存后,再继续申报。
二、提交文件材料
电子数据申报后显示为“转人工审核”即表示数据发送成功,向注册海关注册窗口提交以下申请事项书面材料。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,应当同时向注册海关交验原件。
1、《深圳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业务受理单》;
2、《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》;
3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4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(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提交);
5、下列材料复印件之一: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、外商投资企业(台港澳侨投资企业)批准证书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、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、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;
6、申请人系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,需审核并收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(注明联系方式);申请人费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,需审核并收取法定代表人签署、加盖企业公章的《授权委托书》,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注明联系方式)。
办理时限:3个工作日(其中企业住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,需7个工作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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