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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高新企业培育计划
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申请指南
(一)审批内容
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,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,对入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。
(二)设立依据
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!但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只能申请免税,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。
(三)审批数量及方式
审批数量:有数量限制,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。
审批方式:自愿申报、专家评审、审批机关审定。
(四)审批条件
1、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;
2、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,应符合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。
(五)申请材料
1、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(包括研发项目清单和研发人员名录等),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;
2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
4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5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6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)复印件;
7、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;
8、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;
9、其他证明材料,如企业资质证书、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、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(查新)材料、检测报告等(自主选择提供)。
(六)申请表格
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,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。
(七)审批受理机关
受理机关:市科技创新委员会
受理时间:按申报顺序,分批处理。
(八)审批决定机关
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。
(九)审批程序
申请人网上申报——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——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――送统计部门核实——市科技创新委会、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——社会公示——市科技创新委员会、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资助资金。
(十)审批时限
每年一次,成批处理。
(十一)审批证件及有限期限
证件:批准文件
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。
(十二)审批的法律效力
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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